主持人: 我手里的这两份判决书,是法官对同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判决,从上面可以看出,两名乘客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,获得的赔偿却相差了一倍多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事情还得从那起交通事故说起。


解说:2005年10月23日凌晨一点十分左右,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,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,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当场死亡,另一名乘客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,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。于是,死者的家属向事故车车主提出了索赔要求,然而两辆事故车的车主都表示,自己是正常行驶,责任在对方,因此拒绝赔付。由于事故现场没有摄像头,车辆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况无法确定,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法认定出事时究竟责任在谁。无奈,死者的家属在得知大货车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,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,但也遭到了拒绝。
保险公司:我们认为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,他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让我们承担保险责任,我们所针对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(大货车的车主)。
解说:于是,两名死者的家属把两辆事故车的司机、车主以及大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这几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,由大货车及夏利车车主平均分担原告所受的损害。但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,又该承担多大的责任,法庭上,原被告双方对这一点产生了争议。
保险公司认为,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,在事故责任没有认定的前提下,保险公司不予赔付。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,根据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关于强制三者险的规定,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先行赔付。